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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
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业务的通知
作者:张伟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8-11-23 浏览:

各部门:

为严格执行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学校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业务办理流程,即日起,各部门支付校外人员劳务费时将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部门需按要求下载、填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表》(附件1),由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财务处发放。

1、部门拟发放劳务费若为含税金额,应按照以下方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填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表》:每次劳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800每次劳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1-20%),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参见《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附件3)。

2、部门拟发放劳务费若为税后金额,应下载个人所得税计算器(附件2), 填入“实发金额”一栏,计算器可自动计算“应发金额”与“应纳税额”两栏,各部门应根据计算结果填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表》。

附件1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表》

附件2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财务处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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