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自即日起,我校差旅费报销、培训费管理等有关工作,将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 号)、《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5 号)要求执行,同时,请认真学习省财政厅下发的《山东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文件精神。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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