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网站首页 >> 最新通知 >> 正文
最新通知
关于确认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作者:丁敏编辑:刘盛蓉 复审:刘玮 终审:高珂强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4-12-13 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功能已上线,请及时进行信息填报和确认。

一、办理期限

为确保各位教职工2025年度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政策,请于2024年12月31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填报确认具体信息,以便学校及时进行信息采集,逾期未办理将会影响下一年度工资计税数据。

二、操作流程  

(一)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

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则只需在2024年度基础上确认即可。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通过“首页-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依次点击“去确认”-“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点击“一键带入”,系统自动弹出提示“将带入2024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

(二)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动

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动的,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作废相关信息。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通过“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查询年度选择“2025”,点击已有的填报记录,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在页面下方选择“作废”或者“修改”。

(三)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新增项目

2025年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在完成已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确认后,再通过“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或“首页-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录入新增项目。

三、注意事项

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两者不可同时享受。即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已经购买住房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网签备案后,属于在主要工作地拥有住房,不可再同时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过程中需在分摊方式中勾选“独生子女”或者“非独生子女”,其中属于非独生子女的情况,分摊后一方子女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限额不得超过1500元,子女合计填报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3.若老人在2024年逝世,则2025年不能再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24年无需修改,依旧可以全年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但不可以将该信息带入2025年。

4.子女教育信息发生变化,则需新增具体教育信息,如子女由学前教育转入小学阶段,需按照学段分段采集子女教育信息,以此类推。





      财务处

                                 2024年12月13日



上一条:财务处关于2025年1月及寒假期间报销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2024年度财务决算等工作的通知

Copyright©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财务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31699号  邮编:2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