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自然人提供应税劳务时,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确保政策落地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校外人员(含学生)为我校提供以下七类服务,学校在支付劳务费时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学校典型应用场景举例可参照下表,但不限于表格内容。
序号 |
服务类别 |
典型应用场景举例 |
1 |
研发服务 |
科研绩效、学生助研劳务等 |
2 |
软件服务 |
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等 |
2 |
设计服务 |
各类设计费等 |
4 |
咨询服务 |
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 |
5 |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
宣传片制作、视频制作等 |
6 |
文化服务 |
文艺演出等 |
7 |
教育服务 |
专家讲课费、讲座费、培训费、考务费等 |
二、政策执行口径
1.起征点
每人每次(日)不含税销售额达到1000元(含)的,全额计税;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未达到1000元的,不代扣代缴增值税,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税率及税额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发放金额/(1+增值税率)
增值税:3%征收率,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3.5%。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3%、2%,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1.5%和1%。单人月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目前免征。
按现行税率,相关税额计算可参照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1%)
应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扣缴增值税×3.5%
应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扣缴增值税×2.5%(仅限于月销售额大于等于10万元)
实际发放金额=发放金额-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注:(1)上述税率后续如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劳务报酬仍需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重要工作提示
1.为确保平稳过渡,本月劳务费申报系统开放至29日。请在10月29日前完成本月劳务费申报并完成审批,逾期按新政策执行。为满足代扣代缴需求,收入申报系统将于2026年11月进行升级,系统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2.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个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如有疑问,请与财务处联系。
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58997611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财务处
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