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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代缴自然人劳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刘盛蓉编辑:刘盛蓉 复审:刘玮 终审:高珂强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6-10-27 浏览: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自然人提供应税劳务时,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确保政策落地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校外人员(含学生)为我校提供以下七类服务,学校在支付劳务费时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学校典型应用场景举例可参照下表,但不限于表格内容。

序号

服务类别

典型应用场景举例

1

研发服务

科研绩效、学生助研劳务等

2

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等

2

设计服务

各类设计费等

4

咨询服务

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

5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宣传片制作、视频制作等

6

文化服务

文艺演出等

7

教育服务

专家讲课费、讲座费、培训费、考务费等

二、政策执行口径

1.起征点

每人每次(日)不含税销售额达到1000元(含)的,全额计税;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未达到1000元的,不代扣代缴增值税,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税率及税额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发放金额/(1+增值税率)

增值税:3%征收率,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3.5%。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3%、2%,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1.5%和1%。单人月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目前免征。

按现行税率,相关税额计算可参照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1%)

应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扣缴增值税×3.5%

应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扣缴增值税×2.5%(仅限于月销售额大于等于10万元)

 实际发放金额=发放金额-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注:(1)上述税率后续如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劳务报酬仍需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重要工作提示

1.为确保平稳过渡,本月劳务费申报系统开放至29日。请在10月29日前完成本月劳务费申报并完成审批,逾期按新政策执行。为满足代扣代缴需求,收入申报系统将于2026年11月进行升级,系统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2.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个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如有疑问,请与财务处联系。

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58997611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财务处

2026年10月27日


下一条:关于开展全校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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