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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
作者:姚仲明编辑:刘盛蓉 复审: 终审:雷芳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3-04-18 浏览: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车辆租赁报销,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鲁事管发〔2022〕48号)有关要求,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该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因公租车行为,包括公务出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项目调研、举办活动等。

    二、社会车辆租赁公司应为当年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标单位或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围公司,报销时应附中标单位的租赁合同(主合同)或车辆租赁定点采购凭证(商城采购),并附租车公司出具的用车明细,详细列明驾驶员信息、车型、车牌号、座位数、本次租车行驶里程等信息。其中单个事项租车金额超2万元(含2万元)的在主合同基础上须附补充租赁合同,详细约定用车信息。

    三、租赁社会车辆应一事一审批,事先发起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立项审批与实施流程”并将《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作为附件上传,一事一报销,不得汇总审批、合并报销。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未审批的、未执行政府采购流程的租车业务,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附件:1.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 法

          2.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


财务处  资产管理处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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