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结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和管理结算活动。
第三条 除了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允许使用现金以外,各项经济往来均须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条 财务处按规定审核各种收、付款单据。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其自行负责处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各类款项的支付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或者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现金收取范围:
(一)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
(二)职工交回的差旅费、备用金;
(三)向职工或住户收取的房租、水电、电话、购房等款项;
(四)医疗部门向就医人员收取的挂号费、药费、住院费;
(五)后勤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六)各种保证金、代管款项等。
(七)可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现金的收付管理
(一)现金收入额度大的,联系银行工作人员代收;零星收入当日必须存入就近开户银行。
(二)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
(四)个人借用公款应在借款期限内及时向财务处清算。超过借款期限经催收仍不归还的,从次月工资中扣减。金额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财务处上报给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处理。
(五)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单为依据,严格按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
(六)严控现金支出范围和规模。备用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一般按当日预计支出的额度取用。现金报销及借款等原则上不再受理,特殊情况需报分管财务校长审批。
第八条 现金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填制、复核记账凭证工作,不得从事除现金日记账以外的记账工作;不得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现金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无误,交接完毕,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签字后存档。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条 学校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一条 银行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收、付款凭单为依据。
第十二条 银行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填制、复核记账凭证工作,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的记账工作;不得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账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做到账账相符。及时清理未达账项,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承兑汇票的份数及明细,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按财政预算执行,学校按规定开设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性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支出,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账管理,参照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等。
第十九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购买,并负责登记保管。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一条 建立银行票据登记簿,对购入、使用和注销的银行票据及时登记。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和存根联一并保管。出纳人员应及时对各类银行票据进行核对清理。
第六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付款单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或消费账单进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在收到退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