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学校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票据包括:
(一)在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教育事业性和科研服务收费项目时所出具的收费凭证;
(二)经学校批准的内部业务往来结算等出具的收费票据。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购买、使用、发放、核销和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包括:
财政部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第五条 各种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的适用范围:用于收取高等学校学费、业大学费、住宿费、教育部门代收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培训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适用范围:
1.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构成单位收入的资金往来;
2.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上下级之间、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的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资金往来;
3.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的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资金往来;
4.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
第三章 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和核销
第六条 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由财务处派专人凭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购领手续,并做好领用登记。各单位使用收费票据,统一到财务处办理手续。
第七条 财务处依照票据管理制度,配备票据保管设备,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发、用、作废、结存账目,按月报送票据使用情况表。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在符合上述票据使用范围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处领导审核批准后,向票据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第九条 各收费单位领用收费票据,要由专人管理,做好领用记录。
第十条 票据领用人在启用收费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财务处报告,由财务处上报财政税务部门。对有印刷质量问题的票据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必须做到按号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一次性复写,并在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及经办人印章,不得用行政章或其他印章收费。更不得拆本跳页,涂改、撕毁。如有作废,应整份保存。
第十二条 在退还多收、错收款项时,应按多收、错收金额,用红字开具收费票据,并有交款人签字,或收回错开联次,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发生遗失,收费单位应及时报告财务处,由财务处上报发放票据单位,并在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具体承担。
第十四条 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后,票据领用人应该将票据记账联和存根联一并交回财务处,由票据管理员审核票据封面填写的收费起止时间、收费金额、票据起止号码等是否填写齐全,作废联是否保持完整,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每次领用票据前,需要将已用完的收费票据存根交回财务处审核、存档。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十日内,各领用票据单位必须将当年所领已用完和未用票据全部交回财务处核销,做到当年发放当年回收。收回的票据要严格检查校对号码和收交金额,如有差错应由经办人负责追回和补偿。
第十六条 财务处将按照上级部门关于票据检查的相关要求,如实将年度所购领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上报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十七条 已使用的收费票据的管理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联”由财务处完好保存5年,到期后负责报财政部门按规定范围核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领购,其它单位不得自行购买收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私设小金库的,一经发现,没收所收款项,并上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票据领用人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专管员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