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使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我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会计档案归档案馆和财务处共同管理。档案馆负责对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移交档案馆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销毁等工作。财务处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移交档案馆前)、查阅等工作,并协助档案馆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
第三条 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工作。
第二章 会计档案
第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是记录和反映学校会计核算活动的原始资料和凭证。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固定资产账、其他会计账。
(三)财务报告类:月账务报告、季度账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等,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其他文字说明等。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表,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保存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五条 会计档案主管人员工作调整时,应按要求填写“会计档案工作交接清单”,以保证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调阅与移交
第六条 学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和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一)会计凭证。按月整理,将当月的会计凭证收集齐全,按时间和序号排列,按适当厚度装订成册。整理装订时,应将金属物剔除,做到装订整齐、坚固和规范。
(二)会计账簿。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结清旧账,建立新账时,集中统一整理分类,按总账、明细账等分别装订成册。
(三)财务报告一般在年度结束后统一整理、装订。按
月(季)度报表、年终财务决算、年度财务预算、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及税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分别装订成册。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对账单和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资发放清单、合同(或协议)资料、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及涉税资料等,也应收集齐全,分类整理,按不同保管期限分别装订成册。
(五)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等,必须有会计主
管、账务部门经办人的签章方可存档保存。
第七条 学校内单位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须经财务处和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查阅。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学校外单位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同时要详细登记被调阅的档案名称、日期、调阅人的单位、姓名、调阅理由和用途。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准借阅或调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或调出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八条 移交的会计档案封面及册背上应注明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封面注明册数、起止时间和档案编号。
第九条 财务处和档案馆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核实。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已经立卷归档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拆封或抽换。尚未移交给档案馆的会计档案,确需拆封重新整理的,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指派专人办理;已移交至学校档案馆保管的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准拆封重新整理。
第四章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结束后算起,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类。详见《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及涉外的原始凭证,应单独立卷。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清理销毁。
(一)由档案馆会同财务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须校领导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四)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或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凭证、资料,可延长保管期限,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六章 会计档案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人要对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立卷的及时性负责。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等工作,对电算化档案的磁盘、光盘,还要防磁、防折,对由于以上原因而造成会计档案毁损的,应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法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使用人和查阅人应遵守档案查阅制度。损坏、丢失会计档案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擅自涂改、拆封、抽换会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