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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作者: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7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山东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鲁财库〔201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直教科文部门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鲁财教〔20131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编、在职(含聘任制)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是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小额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其中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七项公务支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持卡人须事先报财务处批准同意。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可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第四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程序。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我校正式在编、在职(含聘任制)教职工,经所在部门批准后均可开立公务卡。

第六条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学校财务处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学校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暂以发卡银行核准后的信用额度为准。

第九条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由持卡人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

第十条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国家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及时到发卡银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新增、退休或账户信息发生变动时,财务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变更或销卡等手续。持卡人因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退卡手续,财务处将及时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注销该工作人员所持的公务卡,并通知发卡银行停止该卡使用。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我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公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报销应在距离还款日10天前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便于持卡人与财务处、银行对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我校教职工的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的支出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报销程序;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财务专管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处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在到期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二十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协助新入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在职、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

(五)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序号

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3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维修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04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05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06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业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业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业工具盒仪器,艺术部门专业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07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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