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三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是学校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本校学习中心的学生;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委托培养、专业课程进修学生等。
二、住宿费是学校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为在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主要考试项目有:山东省高职高等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专升本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各种职业资格、技能证书考试;艺术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等。
第四条 代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学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过程中加收其他费用”的原则,按照批准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一、教材费。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预收教材费。在学生毕业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学生防疫费。涉及学生个人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它防疫费用,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三、军训服装费。学校组织新生军训,可以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
四、公寓用品代收费。学校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代购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
五、超定额水电费。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学校可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的部分可以收费。
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学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并按照批准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一、补******办卡工本费。学生因丢失学生证、校徽、校园卡、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需要补办的,学校可按证、卡工本费收取补办费用。
二、档案查证及翻译费。学校应学生或其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学生查阅有关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成本收取翻译服务费。学校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得收费。
三、信息检索查询、资料复印费。学校为在校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但对外提供需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服务可按成本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提供复印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复印费。
四、学校医疗服务中心收费。学校医疗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体检和医疗服务的,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其他服务项目。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公共浴室等对外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六条 培训收费是学校或者所属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收费工作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以不同形式向师生及社会公众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财务处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收取学费、住宿费,并代收教材费、卧具费等其他费用。未经学校审查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如有违反,学校除责令其将非法收入全部退还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教学用教材由学校指定,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教材费用应根据教材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不得赢利。
第九条 各种收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学费、考试费、培训收费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管理、维修和设施设备的更新等,代收费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
服务性收费可由财务处委托各二级学院(部)等部门单独收取,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但必须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各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费收入按照部门综合预算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
第十一条 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减免学费。学费减免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别要加大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第十二条 学校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公示,并在招生章程中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生资助政策,应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欠费学生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第一年学费原则上必须缴清后准予报到。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及时全额缴纳各项费用的学生,由本人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并提出书面申请,保证本学期缴清全部费用的,经所在二级学院、财务处核实并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办理报到手续,以使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入学。
第十四条 凡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缴不齐应缴费用的学生,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完成学业。对于报到时没有缴足应缴费用的学生,学校准其请假回家凑足学习费用后再报到。准假时限:新生报到不超过2周,其他年级学生不超过1周。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和办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无故欠费学生(包括新生和其他年级学生)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所在二级学院暂缓办理学期注册,教务处暂缓办理学年学籍注册并停发教材。
二、学生处暂缓办理住宿手续。
三、财务处扣发其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各种款项,所扣款项冲减欠费,待缴齐应缴款项后再恢复发放。
四、学院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五、学生毕业时,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学校有关部门暂缓发放(发送)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技能证书、学生档案、就业报到证、考取本科的录取通知书等,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他问题,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六、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无故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从当事人工资和校内业绩津贴等经费中扣缴所欠款项。
第十六条 个别学生因家庭遇到意外事故、经济特别困难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各二级学院减免学生缴费的比例可按本院学生纯学费收入的0.25%左右掌握。具体办法由各学院研究确定,减免方案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特困生或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缴齐学费的学生,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缓缴学费的最大额度为学年应缴学费的一半,期限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八条 成人类学生不准欠费,不享受普通本专科学生欠费应享待遇。如果欠费,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五章 学生退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退学、转学、休学、入伍、出国等原因需退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的退费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不需要安排在校住宿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向财务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包括学生名单),可不收取同期的住宿费。
学生休学、入伍或出国申请保留学籍的,不退还有关费用,不保留学籍的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原交费用多退少补。
第六章 进修、借读、转专业等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如要接收进修生,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接收进修生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接收。收费标准依据鲁青院字[2008]50号《部门创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收取,即:按进修生旁听课程门数核算收费金额,一学期文理科每门课程原则上收费额不少于500元,艺术类每门课程原则上收费额不少于800元。一门课上一学年的加收80%费用。进修生需在校住宿的,由学校按住宿时间和住宿标准收取住宿费。教材费据实收取。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取得我校学籍,在校外就读但颁发我校毕业证书的,按其专业应缴纳学费的1/2缴纳。在校外取得学籍,但在我校就读的,按我校在籍学生应缴纳费用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出国留学需保留学籍的,须按学制将在校期间学费全部缴足,方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凭缴足学费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办理因专业收费标准不同造成的补缴或退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留级学生需缴纳课程重修费用,缴纳标准为年度学费及住宿费、教材费等。
第七章 学费收缴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费收入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建设、发展和资金正常运转,各有关部门及二级学院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本院收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具体落实,负责本院学生学费及时、足额收缴。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在校生学费应收款额、实收款额、缴费率、奖励额度、扣减额,统一由财务处进行审核。缴费率是指全日制在校生学费实收款占应收款的百分比。凡未到学校账户的任何款项均不计入应收款。按政策减免的学费不计入实收款数额。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奖励收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对二级学院的奖励
全日制学生缴费率超过98.00%的,按以下比例给予奖励:
具体计算办法:奖励比例=学年初奖励比例+本年末奖励比例+学年末奖励比例。
学年初奖励比例:根据各二级学院本学年开学后第30日的全日制在校生学费的实收费(凡未到学校账户的任何款项一律不计入实收费)与应收费的百分比,奖励额度参照表(一);
本年末奖励比例:根据本年末结束后第10日的全日制在校生学费的实收费(凡未到学校账户的任何款项一律不计入实收费)与应收费的百分比,奖励额度参照表(二)。
学年末奖励比例:根据本学年末结束后全日制在校生学费的实收费(凡未到学校账户的任何款项一律不计入实收费)与应收费的百分比,奖励额度参照表(三)。
二、对有关部门的奖励
学校整体缴费率超过99.00%,学校对具体组织实施收费的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表(四)。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本年末学费缴费率不足99.00%,学校将追究学院主要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扣发本学期(半年)业绩津贴的10%,收费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扣10%,依次类推。本学年末学费缴费率不足99.60%,学校将扣发第二学期(上半年)业绩津贴的10%,收费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扣10%,依次类推。
第三十条 学校本年末整体缴费率不足99.00%,学校将追究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扣发本学期(半年)业绩津贴的10%,收费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扣10%,依次类推。本学年末整体缴费率不足99.60%,学校将扣发第二学期(上半年)业绩津贴的10%,收费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扣10%,依次类推。
第三十一条 本年末二级学院缴费率不足99.00%或学校整体缴费率不足99.00%,学校将相应对有关学院或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在学校的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往届毕业生催缴学费突出的二级学院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各二级学院自行支配。
奖励办法如下:
毕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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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实收费总额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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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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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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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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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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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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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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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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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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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及以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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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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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业余)教育学生收费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处、室、二级学院(部)、所、工会、团委、中心等部门利用各种有形或无形国有资源(资产),向社会或在校生提供技术和服务形成的收入,与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教学科研等合作所获得的收入,以及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后,再全额返还学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新学年之日起施行,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学校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一、对学院奖励比例调整对照表
表一:学年初的奖励比例 表二:本年末的奖励比例 表三:学年末的奖励比例
实收费占应收费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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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实收费总额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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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费占应收费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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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实收费总额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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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费占应收费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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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实收费总额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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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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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0.35%
|
100.00%
|
0.10%
|
99.90%
|
0.19%
|
|
99.90%
|
0.33%
|
99.90%
|
0.09%
|
99.80%
|
0.18%
|
|
99.80%
|
0.31%
|
99.80%
|
0.08%
|
99.70%
|
0.17%
|
|
99.70%
|
0.29%
|
99.70%
|
0.07%
|
99.60%
|
0.16%
|
|
99.60%
|
0.27%
|
99.60%
|
0.06%
|
99.50%
|
0.15%
|
|
99.50%
|
0.25%
|
|
99.40%
|
0.14%
|
|
99.40%
|
0.24%
|
99.30%
|
0.13%
|
|
99.30%
|
0.23%
|
99.20%
|
0.12%
|
|
99.20%
|
0.22%
|
99.10%
|
0.11%
|
|
99.10%
|
0.21%
|
99.00%
|
0.10%
|
|
99.00%
|
0.20%
|
98.80%
|
0.09%
|
|
|
98.60%
|
0.08%
|
|
98.40%
|
0.07%
|
|
98.20%
|
0.06%
|
|
98.00%
|
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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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二级学院学年初实收费占应收费的百分比为98.00%,则其学年初的奖励比例为0.05%;若其本年末实收费占应收费的百分比达到了99.00%,则其本年末的奖励比例为0.20%;若其本学年末实收费占应收费的百分比达到了99.60%,则其本学年末的奖励比例0.06%。该学院的奖励比例=学年初的奖励比例+本年末的奖励比例+学年末奖励比例=0.05%+0.20%+0.06%=0.31%。
二、对有关部门奖励比例调整对照表(表四):
实收费占应收费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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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实收费总额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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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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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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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5%
|
0.10%
|
99.50%
|
0.09%
|
99.25%
|
0.07%
|
99.00%
|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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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参与收费工作的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依承担缴费工作最大工作量、难度最大的部门为1,其他部门视其承担工作量及难易程度乘以不同系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