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及个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
第三条 应收款主要内容。应收款是指学校应当收取而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联合办学经费、管理费、水电费、各类租赁收入、服务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应收的款项。
第四条 暂付款主要内容。暂付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暂时垫付给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学生实习费、培训费、预付购置仪器设备款、基建款、零星改造和维修款各种周转金等。因票据未到而无法报销发生的款项以及因收款而需要向财务部门借用的票据等。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性资产。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应收及暂付款的归口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坏账,避免会计信息失真和学校资金的损失。
第二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七条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校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强对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堵塞各种漏洞维护学校利益。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各类备查账制度,加强应收款的管理。
第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催收”的原则,各应收款项的职能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积极做好催收、催交工作配合财务处建立健全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
第三章 暂付款项的管理
第十条 暂付款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前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财务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会计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包括借款事由、借款人等。
第十一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 定期或专项性开展清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校资金。基建、房屋维修、园林绿化等工程性借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核销暂付款。如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长期占用学校资金,学校财务部门可停止该单位其他经费拨款或抵扣该单位的其他经费。
第十三条 暂付款实行借款人和审批人共同负责制。暂付款借款人必须为学校在岗教职员工,审批人必须为借款人所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借款人对暂付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审批人负责确认借款人的合法身份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审批责任并有义务督促其及时冲账。
第十四条 暂付款办理程序。各部门根据核定的预算限额和用款计划办理暂付款。办理暂付款业务须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借款单记账联由财务处留存作为付款依据,借款人持留存联作为办理报销及还款的依据。暂付款审批权限须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凡符合学校招投标规定范围和政府采购管理的业务须在完成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应程序之后凭合同办理暂付款。
凡预借差旅费或实习费必须注明出差的事由、地点、天数、人数按基本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估算借款金额。预付零星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款、仪器设备、材料等款在办理借款时需出具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借款。暂付款支付必须符合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由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的不能预借现金。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及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及时报账和核销暂付款。因故未使用暂付款的应及时办理暂付款退还手续不得挪作他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报账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单位盖章通知财务部门,经审批可适当延长结算报账期限。
第十六条 暂付款的报销时限。借用银行支票或现金用于市内购物或发放校外人员酬金应在一周内予以冲账。国内差旅费或实习费借款在出差或实习返校后一周内结算。报销出国旅费借款在归国回校后三十日内结算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处严把暂付款的借款手续,对不符合开支规定、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不予借支。
第十八条 学校的暂付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性开支。
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通知未按期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的相关人员,如迟迟不办理的,扣发其相关人员工资直至办理核销手续为止。
第二十条 调出、留学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核销暂付款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暂付款的报账手续,对未办报账手续的退休人员,财会部门要积极催其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